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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十大案例 | (一)恶意诉讼“专利狙击”构成损害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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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7 15:06:39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

恶意诉讼“专利狙击”构成损害须赔偿

——灵某公司反诉金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金某公司与灵某公司系同业竞争公司。金某公司以灵某公司生产的成品罐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灵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300万元及律师费8万元等。灵某公司否认存在侵权,并在本诉中提起反诉,称金某公司起诉时隐瞒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认定涉案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专利评价报告,且被控侵权产品明显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仍恶意提高诉讼标的至2300万元,意在阻碍灵某公司上市进程,该行为直接导致灵某公司申请北交所暂停公司上市审核。灵某公司主张金某公司涉案诉讼行为系恶意诉讼,要求金某公司赔偿律师费40万元、经济损失2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综合考量金某公司不稳定的权利基础、隐匿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不诚信之举、较为容易的侵权判断、明显畸高的索赔金额、巧合的起诉时机以及灵某公司所遭受的损失等因素,足以表明金某公司提起本案专利侵权之诉并非正当维权,而是意在通过诉讼拖延灵某公司的上市进程、损害灵某公司权益,应认定其构成恶意诉讼,判决驳回金某公司的本诉请求,并支持灵某公司的反诉请求,判令金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灵某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灵某公司为知名科技企业,在上市审核过程中遭遇恶意诉讼,导致上市进程被阻。金某公司明知其权利缺乏正当基础,却仍以维权为幌子提起诉讼,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种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民事主体依法正常行使权利。

本案判决认定金某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系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是对此类涉及知识产权的虚假、恶意诉讼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能够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促进营商环境优化、保护科技型企业正常发展上起到了示范效应。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