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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十大案例 | (三)积极受案打击股东逃废债,法税联动挽救破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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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7 15:11:06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三


积极受案打击股东逃废债 法税联动挽救破产企业

——江苏某化工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就广州某公司诉江苏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以未发现某化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广州某公司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2月18日,广州某公司向无锡中院申请某化工公司破产清算。2021年3月17日,无锡中院裁定受理某化工公司破产清算,并依法指定无锡宜信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某化工公司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该企业股东有抽逃出资的嫌疑,遂向无锡中院提起诉讼。经无锡中院一审判决、江苏高院二审维持,最终认定:某化工公司原股东徐某某、赵某某构成抽逃出资,顾某某、王某某应承担相应股东责任,并判决:徐某某、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某化工公司返还出资款600万元;顾某某、王某某对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徐某某主动与某化工公司管理人联系,提出由其出资与全体债权人分别签订和解协议清偿企业全部债务。但因该案中有税收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税务机关签订和解协议在全国范围内案例罕见,预计存在一定难度。



无锡中院依托与市税务局建立的企业破产涉税处置联动机制,指导管理人与税务机关协调,以税务机关的各类债权均全额清偿为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促成税务机关签订了和解协议。

最终,全部债权人均与徐某某、某化工公司分别签订和解协议,对债务清偿作出安排,徐某某亦按约清偿了某化工公司全部债务。2024年5月20日,无锡中院裁定认可上述和解协议并终结某化工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此案体现了无锡法院将统筹“破”和“立”的理念融入破产审判工作中,既引导可挽救的不清算,也坚守当破则破的工作原则,同时也体现了无锡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和破产处置中府院联动的实际成果。

本案中,法院一方面积极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破产程序“实施企业体检”功能,指导管理人对企业财产状况进行充分调查,打击企业股东逃废债行为,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能动挽救市场主体,依托“法”“税”联动机制促成税务机关依法签订和解协议,在保障税务债权得到全额清偿的同时使得企业避免破产。

最终,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使企业的债权人债权得到实现,企业亦通过破产和解得到挽救。该案对全国范围内税务机关参与破产和解起到了示范和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