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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十大案例 | (五)环境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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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7 15:13:30 打印 字号: | |
案例五


环境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  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应支持

——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诉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4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依法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2023年5月6日作出的两份车辆检测报告中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未通过”,检测结论为手写的“合格”。

生态环境局认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决定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4元。

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以“检测软件设置有问题、并非故意弄虚作假”为由,向常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在该市政府作出维持复议决定后,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检测公司授权签字人员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在“未通过”的检验报告上签署“合格”的结论,使排放不合格车辆获得检验合格标志,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生态环境局结合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违法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整改情况等情节,依法决定按法定罚款幅度的下限对其从轻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并无不当。该市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法院遂判决驳回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执法的典型案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移动源污染管控的关键环节,弄虚作假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高、即时性强、溯源取证难的特点,既干扰市场健康秩序、影响行业发展,又影响污染防治攻坚治理成效,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负面影响。环境检测机构作为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资质认证的单位,是源头防治的重要一环,理应尽职尽责守好检验技术关、报告审核关。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对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从而实现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目的。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