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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十大案例 | (六)诉前禁令及时制止侵权,依法高效保护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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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0 13:35:50 打印 字号: | |
案例六


诉前禁令及时制止侵权 依法高效保护地理标志

——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与被申请人无锡某农科公司、上海某超市公司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下旬,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桃农协会)发现未经其许可,上海某超市公司在其上海大丸百货店、上海万象城店、上海虹桥主城店等多家连锁超市的水蜜桃经营场所均设置有“授权牌”。“授权牌”标注了“陽山”商标,主要内容为“无锡阳山水蜜桃”“兹授权上海某超市为无锡阳山水蜜桃指定销售点”,落款为“无锡某农科公司无锡水蜜桃基地”。

水蜜桃是一种季节性很强的时令水果,上市时间短、时效性极强。6月至8月正值水蜜桃上市期,若不立即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桃农利益将受到极大损害。经法院释明和指导,桃农协会于2024年7月8日向惠山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要求无锡某农科公司、上海某超市公司停止使用上述“授权牌”。

惠山法院经审查认为,桃农协会系“陽山”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对第三方采取合理必要的法律行动、诉讼或步骤,申请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法院立即作出裁定并赴上海某超市公司总部送达裁定书,并予提醒。收到裁定书后,涉案超市于第一时间撤下包含侵权字样的授权牌。

后桃农协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某超市公司、无锡某农科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仅体现在通过诉讼方式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民事权益,还包括以诉前禁令方式制止侵权,防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造成的损害难以弥补或者持续扩大。

本案中,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指导桃农协会申请诉前保全,且从申请到涉案超市撤牌用时不足24小时,第一时间制止了侵权行为,防止了利益持续受损或损害结果持续扩大,依法维护了广大桃农及水蜜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阳山水蜜桃地理标志保护,为地区特色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