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 学校非必担责
——徐某某诉江苏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日放学时,12周岁的六年级学生徐某某自教室下楼行至教学楼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从楼梯台阶上摔倒,牙齿磕在平台墙面,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诊断,徐某某21位置牙折断、唇挫伤擦伤。
徐某某监护人以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未有老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0000元。
学校则认为,已在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强调“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学校设施场所亦不存在导致徐某某受伤的缺陷。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到学校现场勘验,引入VR3D立体成像技术,真实完整展现未成年人在校受伤现场,并采用全市首个少年、家事人民陪审员专库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当庭播放了现场VR。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徐某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亦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学校提供的《专题教育记载表》载明学校每周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徐某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事发经过,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
据此,新吴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校园安全往往是学校管理的头等大事,近年来在一些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担责事件影响下,部分学校为了确保学生安全,出现“不敢放孩子玩耍,甚至课间也不让孩子出教室”的极端现象。
而本案裁判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依法引领校园保护”要求,运用“小案例”阐释“大道理”,明确通过审查校方教育和管理职责来厘清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的权责,把“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的理念落到实处,理性守护校园安全。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让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达成统一,充分发挥了司法引领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