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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十大案例 | (八)以“盗链”方式提供作品谋利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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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0 13:46:38 打印 字号: | |

案例八


以“盗链”方式提供作品谋利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张某长期在影视行业工作,从原单位辞职后,召集前同事成立多家公司,先后开发运营多款影视作品聚合APP。张某负责总体经营、决策、管理等全面工作,孙某负责相关业务的运营。

张某、孙某通过在公开渠道下载影视资源再上传自建平台,以及“盗链”的方式(利用购买的技术解析服务,绕过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技术保护措施,获取正版影视平台的原始播放链接)在自建平台上播放。海量的影视资源为他们争得巨大的流量,随即他们将流量变现,通过在运营的APP上设置各类广告赚取收入,并不断扩大规模进行盈利。

权利人发现张某等人的侵权行为后向警方报案。经警方侦查,张某、孙某等人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具有网络视听作品运营经验,明知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需获得授权,仍为了获取非法收益,与孙某等人共谋,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公开渠道下载影视资源再上传至租用的云服务器、利用技术手段解析播放链接等多种方式,使相关著作权人的视听作品可以在其运营的APP上直接播放、下载。至案发时,通过涉案APP非法传播视听作品8.3万余部,点击量高达4千亿余次,收取非法广告费用3.92亿余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综上,新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被告人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在案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也是目前侵权盗版规模最大、非法获利金额最大的一起涉“盗链”刑事案件。

通过依法惩治破坏文化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切实维护了影视产业的经营秩序和正常发展,有力保护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视产业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此案对网络环境中利用技术手段解析播放链接以提供作品即“盗链”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和充分论证,对于今后网络环境下相关新型手段侵犯著作权犯罪活动的认定具有示范意义,被中央电视台、人民网等权威媒体宣传报道。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