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2执异193号
武汉铁塔厂宜兴分厂:
关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与武汉铁塔厂宜兴分厂、宜兴市达美装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南京八万四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已受让该案所涉债权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因向你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申请书及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殷法官
联系电话:0510-8222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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