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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见两种不同的声音——无锡中院办案标兵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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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3-21 09:56:10 打印 字号: | |


 

在法律的天平上,公正是不变的砝码。然而,现实远比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复杂,当案件涉及某一领域的专门性问题时,法官作为该领域的非专业人员,如何准确判断成为一大挑战。尤其是当职权机关的调查结论与专业机构的意见出现矛盾时,法官该如何抽丝剥茧、去伪存真?今天,我就以下面这起案件为例,分享一下我的审理心路历程。

2022年仲夏,某一天的凌晨2点左右,国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老袁驾驶的小型轿车超速行驶,追尾了一辆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小京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老袁负事故主要责任,小京负次要责任。

小京家属将老袁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0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老袁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并不服气提起上诉。致使保险公司上诉的主要是两点:

首先,老袁涉嫌酒驾。交警部门在事故后检测到老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6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应当认定老袁属饮酒后驾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饮酒后驾驶”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然后,小京死亡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存疑。保险公司认为小京家属未能提供尸检报告,无法证明小京的死亡与交通事故直接相关。

作为二审法院法官,我受理了此案,阅卷后,有两道难关摆在我的面前——

事故后,交警部门对老袁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36mg/100ml,达到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酒驾标准(≥20mg/100ml)。然而,交警部门在调查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老袁酒驾。更奇怪的是,老袁坚称自己并未饮酒,而是因为在事故现场对小京实施人工呼吸时误吞其血液,导致体内检测出少量酒精。

面对这一争议焦点,我首先要解决的是:交警部门的调查结论与保险公司的专业咨询意见为何会出现分歧?

进一步查阅案卷材料,我发现——

交警部门的观点在事故调查中,交警部门并未认定老袁酒驾。同时,在后续老袁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侦查中,公安机关也未将老袁涉嫌酒驾作为犯罪事实认定。

保险公司的观点

二审中,保险公司提交了其公司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咨询意见书,认为根据“威德马克公式”计算,老袁血液中的乙醇含量36mg/100ml符合饮酒形成的综合特征。

*威德马克公式(Widmark's formula)是用于计算人体血液中酒精浓度(BAC)的一个经验公式。该公式考虑了饮酒量、饮酒时间、体重、性别等因素对血液酒精浓度的影响,在法医学、交通管理等领域有重要应用,可以帮助估算饮酒者在特定时间点的血液酒精浓度,从而判断其是否处于酒后驾车等违法状态。

面对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我必须思考:如何判断交警部门的调查结论与专业机构的意见哪个更具说服力?

小京家属未提供尸检报告,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因果关系存疑。

对此,我需要解决的是:在缺乏尸检报告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小京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或没有因果关系?

老袁是否酒驾的认定

1.职权机关的调查结论优先性根据法律规定,交警部门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专业机关,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本案中,交警部门并未认定老袁酒驾,且在后续刑事侦查中也未将酒驾作为犯罪事实认定。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交警部门调查结论的情况下,应优先采信职权机关的调查结果。

2.专业机构意见的审查虽然保险公司在一审判决后自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了咨询意见书,该意见书仅依据血液乙醇含量得出老袁属于饮酒驾驶的意见,是在推测小京和老袁身高体重情况下依据“威德马克公式”计算得出的。而根据交警部门对无锡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人的询问笔录,每个人对酒精的代谢能力不同,“威德马克公式”计算出的数值只能作为初步判断,不能作为最终鉴定意见使用。

经过进一步查询有关法医学和毒物学资料,我发现“威德马克公式”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该公式的设计基于一系列理想化的假设:酒精吸收速率恒定+酒精分布均匀+代谢速率恒定+单一饮酒事件等等,然而这些假设在实际应用中往往难以完全满足。另外,该公式的准确性还受到以下因素的限制:个体差异、饮酒行为的复杂性、检测方法的误差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威德马克公式”常被用作初步判断依据,但由于其局限性,法官和鉴定机构通常不会将其作为唯一证据。

3.综合判断结合交警部门未认定老袁酒驾、公安机关未将其作为犯罪事实认定以及老袁误吞血液的可能性等因素,我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的调查结论。

死亡因果关系认定

1.现有证据的分析尽管小京家属未提供尸检报告,但根据医院急诊病历记载:小京在事故后半小时内被送至医院抢救,经检查发现其已无呼吸心跳,并在送医后不久被宣告死亡。从事故发生到死亡的时间间隔极短,且死亡原因明确为颅脑损伤联合胸部损伤。

2.证据链的完整性虽然缺乏尸检报告这一直接证据,但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病历、抢救记录等证据材料,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小京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程序正义的考量如果以缺少尸检报告为由否定因果关系,则可能导致受害人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不宜过度强调尸检报告的必要性。

通过以上几方面的考量,我对这起案件的判断已心中有数,同时对今后类案的审理,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职权机关调查结论应优先。在交通事故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交警部门等职权机关的调查结论通常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其次,专业意见的可采信性需注意审查。当面临相互矛盾的专业意见时,我们需要从专业机构的资质、意见的依据和方法以及意见的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哪一种意见更具有可采信性。

再次,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和连续性。在认定因果关系时,我们应当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和连续性,通过分析事故发生经过、抢救和死亡结果在时间间隔上的紧密连续性等因素,判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最后,保持开放包容的心态。在面对新类型案件或复杂问题时,应当保持开放包容的心态,积极学习和研究相关专业知识,征询该领域专业人员意见,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判断案件事实。

在知识爆炸的时代,法官更应保持一份谦卑。以学生的心态,去学习所有新知识、新业态。我们手中的裁判权就像古希腊神话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手握裁判权柄的同时,也要对头顶的剑锋保持敬畏——这或许正是司法智慧最美的样子。

 

 


 
责任编辑:中院教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