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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之刃与仁者之心:刑事法官的双重修为——无锡中院办案标兵王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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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4-02 09:58:25 打印 字号: | |

  

每次办理命案,都是理性与感性的高度交织体验。厘清犯罪事实、还原犯罪轨迹的过程,也是走近人性幽暗深处、刻画心灵复杂图像的历程。面对被害人家属具有强烈情感属性的司法期待,如何在冰冷的法律条文和炙热的人间情感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有效弥合法律理性和情感诉求之间的沟壑,令裁判既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又能为当事人信服和认同,是对刑事法官法律素养和司法智慧的综合考验。

陆晨故意杀人案,一场为情所困的人间悲剧。被告人陆晨,38岁,大学文化,某公司高管,与妻子苏瑶婚后育有一子。本是事业有成、家庭圆满的“人生赢家”,却发现妻子苏瑶出轨被害人陈峰,后经苏瑶提出双方离婚后,陆晨仍无法释怀。当求苏瑶复合遭拒,他购买水果刀想以割腕方式向苏瑶表明决心、求得复婚,在跟踪苏瑶至其住处发现陈峰时,陆晨冲动持刀将陈峰杀死,后即报警自首。 

受理此案并审查后,认定被告人陆晨故意杀人的定罪事实清楚,且陆晨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审理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既符合被告人罪责又能为被害人家属接受的刑罚,从而确保案件的处理效果。

在这起因婚姻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中,有关量刑事实的审理难点主要体现在:

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对本案负有刑法评价意义的责任。根据案情,陆晨虽然在婚内发现妻子苏瑶出轨陈峰,但其杀害陈峰是在与苏瑶离婚之后,当时陈峰具有与苏瑶的交往自由,陈峰先前的行为是否仍具有可责性?

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对量刑影响程度的把握。案发后被告人真诚悔过并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以求谅解,但被害人家属未接受,并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调和双方的法律和情感诉求,避免矛盾激化,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均能得到及时的弥补和修复,有效平衡被告人应受惩罚与被害人家属的朴素司法期待,是命案工作的一大难点。

分析被害人是否对案件的引发具有过错责任及程度,首先审查案件起因,查清形成被告人作案动机的主客观因素。但是,被告人关于犯意从萌生到发展的过程交代往往呈现不完整性和不稳定性,需要立足客观行为分析,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证据分析逻辑,抽丝剥茧出作案心态变化的路径真相。第一,梳理时间节点和抓取行为信息。根据案发前的购物记录、就诊病历、报警记录和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 

第二,结合主观证据分析印证客观行为。根据苏瑶证言、陆晨家人和同事等人证言及陆晨的供述,陆晨于20232月发现并确认苏瑶出轨陈峰后约谈陈峰两次并发生争吵,陆晨因此精神出现问题并影响工作,陆晨离婚后仍想挽回苏瑶,72日当天作案前陆晨打电话给舅舅欲心理求助未成。由此可以认定,陆晨发现出轨事件与患抑郁症建立因果关系,本案矛盾的核心事件始终是出轨事件,案发当日陆晨本意是跟踪苏瑶求复合,偶然发现陈峰。综上判断陆晨作案符合长期积怨加瞬时触发的复合型动机,出轨事件是心理刺激源,抑郁症一定程度削弱了行为控制力。在查明案件起因的基础上,判定被害人行为是否具有可责性。首先,明确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区别于日常生活、社会话语环境或者其他法律关系中的过错概念,其须以自身违反社会伦理或者法律的不当行为对犯罪产生诱发、促成、激化作用。其次,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审查应建立在证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常情常理作出审慎判断。具体到本案围绕以下三个维度审查:

主观可责性。根据苏瑶等人证言,陈峰系明知苏瑶已婚已育仍与之两性交往,且被陆晨发现并警告后仍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根据叶澜等人证言,陈峰在与苏瑶交往之时已有同居多年的女友叶澜。

客观不当性。从不正当关系持续时间看,在被陆晨发现前已持续近半年;从客观实害看,造成陆晨婚姻家庭破裂,引起陆晨患抑郁症。

因果关联性。案发当日陆晨在求苏瑶复合婚姻被拒后,在苏瑶住处发现陈峰,触发陆晨对陈峰破坏自身婚姻家庭的怨恨而情绪失控行凶。

综上认定,陈峰因其不当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在本案的起因上具有过错,对犯罪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对被告人的罪责起到一定减轻作用。“法官不仅是裁判者,更是社会关系的修复者。”在命案的审理中,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贯穿审判始终,比审判本身更加考验法官的司法智慧。本案根据查明的案件起因、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和被害人对案发负有责任的酌定情节,对被告人依法应予从宽处罚;被害人家属提出130多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但依法判决只能支持6~8万元。如果就此下判,可能引发被害人家属对司法的不理解甚至强烈不满。因此,以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为契机,寻出一条“情理法”融合裁判的有效路径成为必须攻克的难题。

倾听诉求。一边是被害人父母,骤然失去唯一儿子的老夫妻表示如果被告人方的赔偿能力与其赔偿诉求差距较大,则不接受调解,其并不在乎赔偿,只希望法院给予公正的判处。一边是被告人父母,无法接受优秀儿子一夜成为重刑犯,表示会尽力筹集赔偿款弥补被害人家属希望求得谅解。据此确定双方都具有调解意愿,被告人方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这是调解可行性的基础。

深入了解。被害人父母承担的不仅是“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心伤,还有抚养儿子与前妻所育一子的生活重担;被告人父母经济条件一般,但被告人案发前工作收入尚可。据此判断及时的经济损失弥补对于被害人方具有直接的现实价值,要从认罪悔罪具体表现的角度充分调动被告人自身的赔偿积极性。

耐心引导。一是引导被告人在庭审时用明确的言行表示真诚悔过,缓解被害人方家属情绪;二是引导被害人家属正视“孩子也有错”的残酷真相,令其信任法律会给出公正的答案,但是活着的人要走出深渊;三是引导被告人家属在调解处于僵持时不要放弃为儿子赎罪机会的努力。

实质修补。经过反复多轮的调解及释法说理,最终被害人家属接受被告人方一次性赔偿70万元及被告人的真诚道歉,表示服从法院的刑事判决。本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陆晨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未上诉或抗诉,取得较好的裁判效果。

作为法官,我们手持正义之剑,更要怀揣悲悯之心。每起命案都是社会肌体的一道伤口,而我们的使命,不仅在于精准下刀切除病灶,更要用司法的温度让撕裂的创面慢慢愈合,重新长出新肌。


 


 

责任编辑:中院教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