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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收藕季节不见藕,他为何向邻地农户索要17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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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6-06 09:52:41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老葛在宜兴市某村镇承包了几十亩农田,用于种植莲藕,邻地由种田大户小郭种植小麦、水稻等农作物。

2023年7月,本应是莲藕收获的季节,老葛却发现藕塘的莲藕大面积枯黄,这让他焦心不已。回想起前几日隔壁田地里曾有无人机进行除草剂喷洒作业,老葛怀疑与此有关,于是报警。

民警在勘查现场后,建议老葛寻找专业人士确认莲藕受损原因,老葛便向宜兴市农业农村局寻求帮助。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带领宜兴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技术人员实地查看藕塘,初步判断藕塘受损原因为除草剂漂移。

老葛带着技术人员检测出的结果与小郭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老葛遂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藕塘的损害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

庭审中,小郭辩称老葛没有直接或间接证据来证明其行为与莲藕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老葛的诉讼请求。

案件裁判

法院立案受理后,专业鉴定机构前往藕塘开展鉴定工作,结论显示:

1.该藕塘受损现象与稻田除草剂对藕塘损害的后果高度吻合;

2.藕塘损害场景符合西侧稻田无人机施药引发的非靶向漂移药害特征;

3.损害面积约40亩,涉案莲藕经济损失为17.2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老葛藕塘损失与小郭施药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鉴定报告,通过药害现象、施药时间等情况,再结合双方区域的地理位置等综合分析,可以确认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极大。在小郭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推断出对小郭不利的法律后果,小郭应当对老葛的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郭赔偿老葛藕塘损失17.28万元。一审判决后,小郭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小郭赔偿老葛17万元。截至目前,该赔偿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评析

喷洒农药是农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户选择效率高、效果好的植保无人机喷洒农药,但受操作技术、自然环境等因素影响,无人机喷洒作业常常产生“误伤”,由此引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因此,在实施作业前,操作方应提前了解作业区域农作物种植情况,做好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操作时应由专业人员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充分考虑天气、风向、时间等综合因素,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作物损害。

 
来源:宜兴法院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