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穆磊从网络上下载大量盗版音乐,购买空白U盘、包装盒等材料后,又将盗版音乐批量复制到U盘中对外销售。通过微信、网店等渠道累计售出U盘23万个,销售额达400余万元,非法获利60余万元。
除了自己销售外,穆磊更多的是向下游经销商供货,由此形成“加工-批发-零售”的盗版产业链:天津鼎盛公司、浙江万通公司直接从穆磊处购买包装完成的U盘,再加价售卖;福建宏远公司与穆磊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向穆磊提供盗版歌曲,穆磊将这些歌曲复制到U盘后,再发往宏远公司。
经查,两年间,鼎盛公司共销售盗版音乐U盘4万余个,万通公司销售3万余个,宏远公司销售13万余个,3家公司非法获利6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
案发后,穆磊、宏远公司赔偿部分歌曲权利人共计180余万元;鼎盛、万通两家公司共赔偿部分权利人70余万元。
案件裁判
穆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乐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法院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任何与音乐作品复制、发行相关的经营活动。
天津鼎盛公司、浙江万通公司均明知是侵权复制品仍对外销售,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福建宏远公司作为委托加工方,主动提供盗版歌曲源文件并组织销售,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同时,上述被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穆磊被依法判处没收违法所得合计520万元,判处罚金合计750万元。
法官评析
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链条不断拉长,产销分离、跨区域作案成为常态,组织性、专业性、隐蔽性特征日益凸显。本案严厉惩治非法制售盗版电子出版物的乱象,实现从制造商到终端销售商的全链条打击,依法保护了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音乐作品市场经营秩序。
相较于刑事犯罪,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民事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更为频发,很多在公众看来较为常见的行为实则暗藏侵权风险:
公共场所的“隐形侵权”:商场、餐厅、酒吧、酒店等公共场所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KTV经营者未取得授权提供音乐作品点唱服务等,均属于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互联网时代的“指尖风险”:在互联网时代,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成为主要的侵权行为类型之一。一些自媒体运营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为了增加视频宣传效果,将视频平台提供的或从第三方平台下载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使用,没有意识到从视频平台取得的音乐作品,通常只能用作个人学习或娱乐之用,用于经营性质的内容创作仍需要获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以致突破了“个人使用”与“商业使用”的法律边界。关于这一点,视频平台往往以用户协议的形式提示用户,然而用户很少能关注到具体内容。
直播场景的“实时侵权”:部分自媒体主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直播过程中播放音乐作品作为背景,这涉及侵害音乐作品广播权,也常常引发侵权诉讼。
以上种种现象折射出一个共性问题:公众需进一步提升著作权保护意识,防范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风险。
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是尊重原创、激发创作热情的重要法律手段,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损害原创者正当权益,破坏音乐市场正常秩序,极易引发法律纠纷。公众应当主动尊重原创音乐作品著作权,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获取音乐作品,在法律规定及与权利人约定的范围内使用音乐作品,或者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音乐作品。各类运营者应主动抵制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传播行为等侵权行为,共同维护好尊重原创、鼓励创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