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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供应商“截胡”?法院:授权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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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7-09 10:14:10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甲公司就某工程项目的闸阀采购事宜向A公司询价,明确指定需要B公司生产的闸阀,故A公司通过磋商获得B公司就该项目的授权,并将其与甲公司之间项目采购的单价、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等具体需求同步告知了B公司。

此后,甲公司向B公司询价。B公司在明知该项目与A公司参与的项目为同一项目的情况下,利用其与A公司磋商过程中知晓的价格信息,以低于A公司的供货价格自行与甲公司达成合作。同时,B公司向A公司发出《授权告知函》,单方面终止该工程项目的授权。

A公司认为,B公司擅自取消授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其利用授权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抢夺交易机会,侵害了自身利益,遂主张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公司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案中,A公司在与B公司的磋商中披露的项目采购单价、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等信息,属于典型的商业秘密:一是具备秘密性。上述信息为当事双方交易磋商过程中才会知晓的事项,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具备价值性。项目采购单价是决定交易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对甲公司的采购决策及A公司的预期利润具有实质影响,具有商业价值。因此,应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B公司应承担保密义务。

但是,B公司在明知A公司与甲公司向其询价的项目为同一项目的情况下,利用其与A公司磋商过程中所知晓的价格信息,以低于A公司价格,自行与甲公司达成合作协议,该行为违反了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偿50000元。

法官评析


商业秘密凝结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一,能否保护好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长远发展。商业秘密一旦遭到泄露,将对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法官提醒

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同类型、载体形式和密级程度,制定差异化的保护措施,对涉密信息采取必要的技术加密手段。同时,要加强员工保密教育培训,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做好商业秘密全方位保护。


 
来源:惠山法院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