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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02执183号--------吴池明、李钢、周洋、陈芳雄、杨勇、叶俊、向伟仁、周园没收财产、罚金执行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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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明  发布时间:2025-07-18 10:35:35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苏02执183号

 

本院受理的吴池明、李钢、周洋、陈芳雄、杨勇、叶俊、向伟仁、周园没收财产、罚金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吴池明名下粤B3R739、粤B2G5Y3车辆进行了网络询价,粤B3R739车辆的参考价为22000元、粤B2G5Y3车辆的参考价为22000元如有异议,应当在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拍卖、变买上述车辆请相关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共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等)自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至本院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0五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人:朱明    联系电话:0510-82226816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号


 
责任编辑: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