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2执异48号
江苏浙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虹、陈淑芬: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浙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万力控股有限公司、黄永杰、陈淑芬、黄会伟、王华珠、王哲云、李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受让该案所涉债权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后现已作出裁定,因向你们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2执异48号 执行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变更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20)苏0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殷法官
联系电话:0510-8222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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