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2执异60号
无锡兴北物资有限公司、陈必松、无锡宝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宝港国际物流城管理有限公司、无锡主星实业有限公司、肖国树、李蓓薇:
关于嘉兴享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无锡兴北物资有限公司、陈必松、无锡宝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宝港国际物流城管理有限公司、无锡主星实业有限公司、肖国树、李蓓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嘉兴享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已受让该案所涉债权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后现已作出裁定,因向你们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2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变更嘉兴享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锡商初字第022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殷法官
联系电话:0510-8222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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