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2执异61号
无锡市正跃管带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市大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无锡市正跃管带有限公司、江苏金辰钢业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华夏焊管型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大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其已受让该案所涉债权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后现已作出裁定,因向你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2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变更苏州市大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08)锡民二初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殷法官
联系电话:0510-8222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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