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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进小区遭遇失控门禁,谁为事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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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7-21 15:42:30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一天晚上,冯某搭乘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回家。行至小区入口处准备通过门禁时,闸门突然关闭,冯某闪躲不及,因惯性从电动车上摔落受伤。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小区入口门禁在无人通过时通常不会自动关闭,而是保持敞开状态,此次却在冯某乘电动车通过时突然关闭,直接导致了冯某受伤。事发后,冯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遂向物业公司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服务的范围是小区内部公共设施的维修,小区入口的门禁由第三方公司施工安装,所以物业公司并不是门禁系统的负责人。物业公司还强调,小区门禁实行刷脸或刷卡方式进出,门口张贴有“进门请刷卡”“严禁尾随、谨防撞伤”“门会自动关闭,谨防撞伤、后果自负”等字样的告示牌,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冯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案件裁判

本案中,冯某与物业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论小区门禁系统由谁进行安装设置,门禁都属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组成部分,物业公司对包括出入口在内的公共设施具有相应维护义务,若需第三方介入维护,亦应及时履行通知责任。

通过对比案涉小区入口与出口门禁运行状态,入口门禁确实存在即使无人通过也持续打开的情况。结合事发当晚现场的监控录像可知,入口门禁在冯某通过时突然关闭,直接导致其摔落受伤,物业公司对此存在明显过错。

同时,冯某在通过门禁系统时违反电动车载人规定搭乘电动车,且在通过狭窄门禁路段时也未下车通行,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对事故及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定由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冯某自负30%的赔偿责任。据查明的各项费用具体情况,由物业公司赔偿十三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性质,妥善维修、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小区门禁负有及时维护或及时通知第三方进行维护的义务,因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业主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对小区公共设施负有保障安全及提醒人员注意的义务,理应依照服务合同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检测与维修,并借助微信消息、张贴公告、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及时告知业主,防止因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业主人身和财产受损。物业公司需持续提升服务水准,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管理体系,对物业监管范围内的事务须指定专人检查,及时整改潜在安全隐患,定期通报整改结果,切实做好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为业主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法官评析

居住环境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活质量,舒适安全的环境需多方努力共同营造。在此提醒物业公司,主动履行公共设施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检测维修设备,存在安全隐患须及时检查整改并提醒业主,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为业主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公民个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日常管理,遵守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运行准则,尤其在进出车库、闸道门禁时,须强化安全意识,避免尾随其他车辆进出等危险行为,以防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来源:锡山法院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