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黄老太夫妇婚后未育有子女,丈夫比她年长5岁。2020年,80岁高龄的黄老太经历了一次有惊无险的住院——病床前,相识多年的小李忙前忙后,这让她暂时安了心。可出院后,老两口为以后的生活发起了愁:“这次还好有小李在身边照顾,那下次呢?”黄老太想到自己与丈夫年事已高,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假如以后再遇上突发情况,谁能第一时间帮他们签字就医,又有谁能帮忙料理身后事?
偶然间,两人听说民法典增设了意定监护制度,即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当事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项制度正符合他们的需求,黄老太第一时间想到了小李夫妇:两家人认识十余年,平时经常走动,小李夫妇的为人他们十分清楚,但不知道对方愿不愿意?
在鼓起勇气提出后,两家人坐下来细细商量,都觉得多年来相处得非常愉快,但小李夫妇认为,“监护”不是小事,要将黄老太夫妇的余生托付给他们,他们心里也没有底。于是,黄老太提议:“不如你们先搬来一起住一段时间,再做打算?”小李夫妇表示同意。
一年同住时光很快就过去了,两家人的感情越发深厚。得知小李夫妇有买房计划,老两口便想将名下一套房屋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他们。小李夫妇提出,房屋过户后四人仍可以一同居住,同时为两位老人设置居住权,保障老人权利。
2021年,黄老太与小李夫妇一同来到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该协议明确黄老太身体健康、神志清楚,与小李夫妇认识多年并已共同居住一年多,基于晚年生活养老所需,欲通过意定监护途径委任监护人。协议还载明,当黄老太存在不能辨识自身行为的情形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小李夫妇即可对黄老太履行职责。同时,黄老太与小李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当黄老太因患病等需要就医签署相关文件时,小李即为其代理人。
转眼到了2025年,黄老太病重,意识模糊,需要就医。此时,黄老太的老伴已无法下床。为让黄老太得到及时的救治,小李来到法院,要求认定黄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其监护人。
案件裁判
法院认为,意定监护即指被监护人处于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下,完成自主选择监护人、确定监护内容等相关事务的监护形式。本案中,黄老太与小李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授权委托书》均经公证机构公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鉴定,黄老太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黄老太与小李夫妇约定的监护条件已生效,小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宣告黄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小李为黄老太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被监护人在民事行为能力健全时,根据自身意愿选择监护人,相比立法者依据社会普遍情况确定监护人,更有利于形成融洽、稳定的监护关系,其合法权益也更能得到妥善的保护。
本案中,黄老太夫妇在年事已高、预见到未来可能面临失能风险时,主动、清醒、自愿地选择了与自身感情深厚、值得信赖的小李夫妇作为其意定监护人,这一选择并非基于传统的血缘或婚姻关系,而是基于双方多年相处、相互扶持形成的深厚“类亲情”纽带,满含对晚年生活的踏实期许。
需要明确的是,意定监护协议成立后并非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待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生效。因此,法院的判决并非是对监护人的“重新指定”,而是对黄老太清醒时自主意愿的司法确认,是对经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效力及其所附条件成就的法律背书,让约定的监护关系在条件成就时依法落地。
基于此,法院支持了小李的申请。这一结果,不仅解决了黄老太夫妇面临的紧急就医和照护难题,保障了其生命健康权益,更深刻彰显了意定监护制度的独特价值:它打破了传统血缘、婚姻关系的束缚,以人文关怀为内核,认可并保护基于长期共同生活、互信互助形成的事实亲密关系。对于老龄化社会中越来越多像黄老太夫妇这样缺乏近亲属依靠的老人而言,这一制度无疑提供了一条合法、有效、充满温情的养老和权益保障途径。
法律不仅保护血脉相连的亲情,也同样珍视和守护这份在岁月中沉淀、以真心换真心的“拟制亲情”,这正是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所蕴含的深刻社会价值,也是法治温度在民生领域的生动体现。
法官提醒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优先考虑意定监护,保障老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身事务的决定权。但在选择意定监护人时需审慎考虑,确保相关人选具备相应意愿、责任心及行为能力。因此,法院建议在监护人选任协议中明确监护职责范围、财产管理方式等重要内容,并可选择公证方式确保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合法有效。此外,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监护人应依约、依法履行职责,最大限度维护被监护人权益,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