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22年底,被告人嵇某甲从上任老板处接手一个鱼塘后,做起垂钓园的生意。为经营好鱼塘,嵇某甲前后购买了三四万斤青鱼放入鱼塘。投入不小,但生意始终不见起色。
在一次闲聊中,一客户讲起其在外地钓鱼时遇到的“新模式”,嵇某甲从中受到“启发”。2023年6月,嵇某甲在客户群发布了“钓鱼新规”。
按照“新规”,嵇某甲设置32个钓位,分别收取1180元和1880元门票费。他在鱼塘投放了“春”“夏”“秋”“冬”“金龙04”等不同标识的青鱼,分别对应500元至15.8万元不同档次现金或香烟等礼品,最高的“金龙”标鱼每条15.8万元。客户钓到标鱼后,可以找嵇某甲兑付相应档位的奖金、礼品,完成兑换后的青鱼仍放回鱼塘。
这种以小博大的方式,果然招揽不少生意。2023年9月,客户阿超“撞”上大运。当晚,阿超运气极佳,钓上从来没人钓上来过的金龙标鱼,但第二天去找嵇某甲兑换时,却被拒绝兑换。双方争执不下,阿超报了警,嵇某甲被警方抓获。自2023年6月至9月,嵇某甲收取门票计47万余元。在这一过程中,嵇某甲的妹妹被告人嵇某乙帮着负责垂钓园的日常收费及管理。
裁判结果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嵇某甲、嵇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嵇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嵇某乙系从犯。被告人嵇某甲、嵇某乙有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形,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法院认定被告人嵇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嵇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点评
传统的赌博一般由犯罪分子提供纸牌、麻将、骰子等赌具、筹码,通过博彩规则刺激赌客投入金钱以博取更大收益。本案则以钓鱼竞技为掩饰,用远超市场实际价值的“标鱼”设置“博彩”规则,以鱼塘为场所,开设赌场专门用于赌客进行赌博。开设赌场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且持续一定时间,参与赌博的人数较多且赌资数额也较大,有一定的组织性。合法经营则仅提供鱼塘,收取一定的费用,供钓友垂钓。法律对于正常的商业娱乐活动和赌博行为有着明确的区分。本案案发后,嵇某甲辩称其设置标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人来钓鱼。这类钓鱼模式是一种竞技类游戏,但正常的钓鱼园活动,门票和奖励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以提供娱乐服务为主要目的,而嵇某甲的行为实质是通过设置高额的入场费用,同时设置远高于市场价值的标鱼价格设定相应的赌博规则,利用钓客投机心理,以‘小投入’博‘巨额回报’为诱惑,组织众多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符合开设赌场的本质特征。这种行为虽不同于传统的赌博,但仍构成开设赌场罪。除嵇某甲、嵇某乙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外,其他参与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同时也提醒钓客,休闲垂钓有益身心健康,但切勿图利参与“垂钓赌博”。
(编写人:锡山法院 王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