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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谈青少年网络侵害及犯罪的预防

2025年第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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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11-20 15:45:59 打印 字号: | |

法治讲稿

 

从个案谈青少年网络安全及犯罪预防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越来越多未成年人开始接触和使用互联网。调查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1亿,近5年未成年网民数量持续增长,且该群体的“触网”年龄越来越低,小学阶段的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已提升至95.1%。在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代青少年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成长空间的现今,我们更应该清醒认识到,互联网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双重效应:一方面,网络给未成年人提供了丰富的学习娱乐资源,在开阔视野、激发潜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网络也以其隐蔽性、虚拟性、多变性、开放性等特点,使得未成年人面临的安全风险突出,网络侵害、网络欺凌、网络诈骗等时有发生,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泄露、网络沉迷成瘾、不良信息影响等问题也逐渐显露。

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为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刻不容缓。2021年6月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增设“网络保护”专章,2024年1月1日,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也正式施行,前述法律法规围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未成年人网络非理性消费等作出规定,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履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

近年来,无锡地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合法权益被侵害案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积极以裁判规则引领互联网空间治理行业规则,在惩防并举上下更大功夫,审结一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两个无锡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件,供青少年了解网络犯罪的特点,便于在网络时代养成应有的判断力与思辨力。

案例一:2020年5月,大专在读的徐某纠集老乡、同学等十余名“00后”,在网上发布解除防沉迷系统的广告。在接到有相关需求的未成年人咨询后,通过前期培训的“话术”对他们进行诈骗,每人收取20元左右的解除费用,最后以解除设置需要登录游戏为由,骗取账号密码,再告知对方原账号被永久封号“建议”重新注册账号进行诈骗,被诈骗的未成年人达数千名。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这个案件提醒未成年人要提高警惕,在网络上不要轻信他人,也不要将财物或账号、密码等交给陌生人。由于手机、网络的普及,家长不光要关注孩子的人身安全、学习成绩,还要注意孩子使用手机、网络的安全问题,引导孩子正确使用电子产品、规范地上网,只有这样,才能引导孩子远离网络犯罪。

案例二:被告人左某某(犯罪时15周岁)、杜某某(犯罪时16周岁)等4人通过网络了解到可以通过“仙人跳”(通常指以性为诱饵设局,骗取被害人至隐蔽地点,再以暴力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行为)方式实施抢劫。经预谋,左某某、杜某某等人以女性名义,通过手机在网上邀约男性被害人。2018年4月14日、同月17日,在被害人王某某、雷某某分别到达指定地点后,左某某、杜某某等人采用言语威胁、拳打脚踢、抽耳光等手法,抢劫被害人财物。该团伙实施抢劫2次,劫得财物5000余元。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杜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本案中,左某某、杜某某等人在上网过程中,接触到利用女性身份实施“仙人跳”抢劫的不良信息,因缺少收入来源,便铤而走险,实施犯罪。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未成熟、社会阅历浅、辨别能力差,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极易受到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影响,模仿他人的手法去实施犯罪。

未成年人应当重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努力提高自己对是非、善恶的辨别能力,自觉抵制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侵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当遇到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时,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积极参与网络综合治理,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生活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在网络上看到的大量信息,通过上述两个案件,可以看网络空间存在着一些“垃圾”信息,或违规违法的信息,潜移默化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不知不觉间,网络就可能对我们形成数据绑架、社交绑架。因此,未成年人一定要形成良好的用网习惯,有选择、有节制地使用网络,让我们成为主动利用互联网服务的主人,而不是被互联网绑架的奴隶。

我们要牢记《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愿广大未成年朋友都能做到以上几点,做一个文明用网、安全用网的阳光好少年。 

(文字说明:图为作者在无锡学院作法治专题宣讲)

          (作者单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中院关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