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2执异100号
江阴第九毛纺织厂、江阴市农药二厂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第九毛纺织厂、江阴市农药二厂有限公司、江阴绮星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南京八万四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已受让该案所涉债权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后现已作出裁定,因向你们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2执异100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变更南京八万四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03)锡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殷法官
联系电话:0510-8222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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