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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固执迎上法槌:那些“听不进话”的代价




古人云:“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但今人也有云:“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
有些事情,即使法官出于公心,苦口婆心地劝诫,有些当事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置若罔闻,最终仍按自己的固有观念行事。
我下面要讲的几个故事,便是如此……


“我只听我自己的”


2015年,小李装修房屋时,前往A建材商店,购买了B公司生产的水管并使用。2024年,小李的楼房突然漏水,他心急如焚,找来工人老张用胶水修补楼板。然而,漏水问题并未解决。经过排查,发现是B公司的水管从内向外裂开导致。
小李愤而将A建材商店、B公司和工人老张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5000元,并要求老张退还3600元的胶水费用。同时申请对出现漏水的原因、水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打胶是否导致水管破裂、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等进行鉴定。
虽然三名被告对于漏水责任互相推诿,但在法官的调解下,还是愿意接受调解,酌情补偿。
考虑到小李主张的损失数额不是很大,裂口水管也已被替换,如果坚持走司法鉴定程序,可能需要多个鉴定,交纳不菲的鉴定费用,且花费较长时间。说服三名被告之后,法官开始做小李的思想工作,从早上到下午,小李依然固执己见,并明确表示:虽然你多次告知相关风险、鉴定需较高费用和较长时间,但我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坚持打官司。
好吧!但历经几个月间的多番拉锯后,最终各方还是达成了和解。可因为小李的坚持,本可以早些拿到的补偿姗姗来迟,这迟来的胜利里,则是不必要的时间成本、精力投入和数不清的辗转难眠。


“我只听我老婆的”


张明与春丽是一对夫妻。2023年底,张明与A公司签下协议:将涉案房屋转让给A公司,转让费16万,先支付8万定金,剩余8万元在交房后支付;张明要保证帮A公司和房东签三年租约,如A公司与房东因任何一方原因未洽谈成功并签订租赁协议,张明应无条件退还所有费用。
A公司支付8万元后,多次向张明发微信要求约房东见面,但他却像“人间蒸发”,电话不接、微信不回。A公司一怒之下将张明告上法庭,要求退还8万定金加利息。
庭审中,法官梳理了案情经过,明确了权责划分,并组织调解。A公司咬牙退让:“让他还7万就行!”张明犹豫不定,看向妻子春丽。春丽表示:“最多6万!”法官多次做工作,春丽态度坚定,“多一分都没有!”张明则表示:“我只听我老婆的。”
调解不成,法院遂作出判决:张明需返还8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明联系A公司支付了8万元及利息。“夫妻同心”诚然是美事一桩,但法官基于专业视角与公正立场给出的建议,亦值得当事人认真倾听与慎重考量。


“我只听我代理人的”


老王是一名布料商,小六是A公司的员工。2020年,小六以A公司的名义联系老王供应各种布料,老王每次送货,都会让人在送货单上签字,有时是小六签字,有时是他人(均为A公司员工)签字。小六的个人账户也向包括老王在内的多人支付过货款,货款来源均是A公司。
因还有货款未结,老王跟小六沟通,小六表明这些账单都已确认,要等A公司付款。等不及的老王将小六诉至法院,主张小六支付剩余货款。
法庭上,小六认为自己代表A公司,是职务行为,A公司才是买受人。法官在诉前调解中也向老王释明,从当前证据材料来看,小六确系职务行为,是否需要变更当事人为A公司或追加公司为被告。
但老王的代理人坚持认为小六为合同相对方,在法官向老王和代理人告知诉讼风险后,代理人坚持以小六为被告,老王听后也表示支持:“我只听代理人的!”
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小六并非买受人,且买卖关系成立时老王就明知小六是A公司员工,买卖关系相对方是A公司,故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




以上几个案例,当事人或多或少存在情绪波动、坚持己见,没有平静心情,理性分析。通常来说,理性人的行为总是能盘出逻辑的,他们知道怎么做利己又利他;不理性人的行为往往让人摸不着头脑,他们跟着感觉走,缺乏判断,一些事情损人也不利己。


法庭从不缺“孤勇者”——有人赌一口气,有人信错人,有人为面子硬扛到底。法官的劝诫、对手的辩解、法律的逻辑,在他们耳中统统成了“杂音”。他们举着“我就认这个理”的旗号,非要伤敌八百、自伤一千,经历了时间付出、精力付出、金钱付出后,才后悔不已。
诉讼是理性与证据的博弈,法官的调解建议并不是“和稀泥”。对于法官来说,必须做到的是:居中裁判,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心证公开,告知双方风险所在,并综合各方面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建议。
证据链差一环,满盘皆输;情绪多一分,代价翻倍。
真心希望每一位走进法庭的当事人,能暂缓心中的愤懑,放下固执的盾牌,多听听法官从事实与法律中梳理出的中肯之言。毕竟,法庭不是战场,而是一盏照亮纠纷出口的灯——唯有平心静气握住这束光,才能真正走出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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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12-09 20:31:25 打印 字号: | |

古人云:“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但今人也有云:“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

有些事情,即使法官出于公心,苦口婆心地劝诫,有些当事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置若罔闻,最终仍按自己的固有观念行事。

我下面要讲的几个故事,便是如此……



我只听我自己的”


2015年,小李装修房屋时,前往A建材商店,购买了B公司生产的水管并使用。2024年,小李的楼房突然漏水,他心急如焚,找来工人老张用胶水修补楼板。然而,漏水问题并未解决。经过排查,发现是B公司的水管从内向外裂开导致。

小李愤而将A建材商店、B公司和工人老张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5000元,并要求老张退还3600元的胶水费用。同时申请对出现漏水的原因、水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打胶是否导致水管破裂、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等进行鉴定。

虽然三名被告对于漏水责任互相推诿,但在法官的调解下,还是愿意接受调解,酌情补偿。

考虑到小李主张的损失数额不是很大,裂口水管也已被替换,如果坚持走司法鉴定程序,可能需要多个鉴定,交纳不菲的鉴定费用,且花费较长时间。说服三名被告之后,法官开始做小李的思想工作,从早上到下午,小李依然固执己见,并明确表示:虽然你多次告知相关风险、鉴定需较高费用和较长时间,但我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坚持打官司。

好吧!但历经几个月间的多番拉锯后,最终各方还是达成了和解。可因为小李的坚持,本可以早些拿到的补偿姗姗来迟,这迟来的胜利里,则是不必要的时间成本、精力投入和数不清的辗转难眠



我只听我老婆的”


张明与春丽是一对夫妻。2023年底,张明与A公司签下协议:将涉案房屋转让给A公司,转让费16万,先支付8万定金,剩余8万元在交房后支付;张明要保证帮A公司和房东签三年租约,如A公司与房东因任何一方原因未洽谈成功并签订租赁协议,张明应无条件退还所有费用。

A公司支付8万元后,多次向张明发微信要求约房东见面,但他却像“人间蒸发”,电话不接、微信不回。A公司一怒之下将张明告上法庭,要求退还8万定金加利息。

庭审中,法官梳理了案情经过,明确了权责划分,并组织调解。A公司咬牙退让:“让他还7万就行!”张明犹豫不定,看向妻子春丽。春丽表示:“最多6万!”法官多次做工作,春丽态度坚定,“多一分都没有!”张明则表示:“我只听我老婆的。”

调解不成,法院遂作出判决:张明需返还8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明联系A公司支付了8万元及利息。“夫妻同心”诚然是美事一桩,但法官基于专业视角与公正立场给出的建议,亦值得当事人认真倾听与慎重考量



我只听我代理人的”


老王是一名布料商,小六是A公司的员工。2020年,小六以A公司的名义联系老王供应各种布料,老王每次送货,都会让人在送货单上签字,有时是小六签字,有时是他人(均为A公司员工)签字。小六的个人账户也向包括老王在内的多人支付过货款,货款来源均是A公司。

因还有货款未结,老王跟小六沟通,小六表明这些账单都已确认,要等A公司付款。等不及的老王将小六诉至法院,主张小六支付剩余货款。

法庭上,小六认为自己代表A公司,是职务行为,A公司才是买受人。法官在诉前调解中也向老王释明,从当前证据材料来看,小六确系职务行为,是否需要变更当事人为A公司或追加公司为被告。

但老王的代理人坚持认为小六为合同相对方,在法官向老王和代理人告知诉讼风险后,代理人坚持以小六为被告,老王听后也表示支持:“我只听代理人的!”

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小六并非买受人,且买卖关系成立时老王就明知小六是A公司员工,买卖关系相对方是A公司,故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

以上几个案例,当事人或多或少存在情绪波动、坚持己见,没有平静心情,理性分析。通常来说,理性人的行为总是能盘出逻辑的,他们知道怎么做利己又利他;不理性人的行为往往让人摸不着头脑,他们跟着感觉走,缺乏判断,一些事情损人也不利己。


法庭从不缺“孤勇者”——有人赌一口气,有人信错人,有人为面子硬扛到底。法官的劝诫、对手的辩解、法律的逻辑,在他们耳中统统成了“杂音”。他们举着“我就认这个理”的旗号,非要伤敌八百、自伤一千,经历了时间付出、精力付出、金钱付出后,才后悔不已。

诉讼是理性与证据的博弈,法官的调解建议并不是“和稀泥”。对于法官来说,必须做到的是:居中裁判,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心证公开,告知双方风险所在,并综合各方面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建议。

证据链差一环,满盘皆输;情绪多一分,代价翻倍

真心希望每一位走进法庭的当事人,能暂缓心中的愤懑,放下固执的盾牌,多听听法官从事实与法律中梳理出的中肯之言。毕竟,法庭不是战场,而是一盏照亮纠纷出口的灯——唯有平心静气握住这束光,才能真正走出困局。

 


 
责任编辑: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