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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路边踢球致外卖骑手受伤,监护人失职判赔3.5万元——林某某与高某某等6名监护人责任纠纷案

2025年第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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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12-25 16:57:43 打印 字号: | |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2日17时,10岁的高小某和9岁的蒋小某在江阴市某道路边相互传递式踢足球,传球时足球失控滚到车道,与车道上林某正常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压到足球后失控摔倒,致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产生各项损失35543.92元。本案中,高小某、蒋小某均系未成年人,徐大某、高大某系高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孙大某、蒋大某系蒋小某的法定监护人,林某系全职外卖骑手。后林某将高小某、蒋小某及他们的父母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165、1168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高小某、蒋小某在交通情况复杂的街边相互传递式踢球,应共同负有防范足球脱离双人控制致人损害之共同注意义务,高小某、蒋小某未尽防范义务,使球脱离双人控制后窜到车道,与车道上林某正常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压到球后失控摔倒,致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高小某、蒋小某构成共同过失侵权。

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缓慢,无违反交通规则情形,高小某、蒋小某所踢的球飞行速度较快,林某对路边突然窜出的球体不具有预见可能性,林某对损害后果不具有过错,故高小某、蒋小某应对林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高小某、蒋小某均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遂判决由两人的监护人徐大某、高大某、孙大某、蒋大某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爱子之心,人皆有之;护子之责,法有明定。本案系未成年人(两名儿童)在车流不息的道路边踢球,致足球滚入机动车道,外卖员骑行避让不及摔倒受伤引发的纠纷。

法院依法判决两名儿童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其核心警示意义在于为广大家长敲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警钟,家长监护绝非简单“在场”,核心在于预判风险并有效干预。道路是明确的高危区域,任由孩童在此踢球,暴露出监护人对环境危险性的漠视和对孩子行为的失控。事故不仅造成无辜第三者人身损害,更让家庭面临经济赔偿。家长们须以案为鉴,警惕道路、水域等危险环境,坚决制止孩子在危险场所嬉戏玩耍,日常强化安全教育,培养孩子规则意识。

(编写人:江阴法院 丁蔚)


 

责任编辑:中院关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