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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晓军“网络代骂”寻衅滋事案模拟法庭展演剧本

2025年第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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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12-25 17:41:01 打印 字号: | |

〖模拟法庭〗

 

被告人胡晓军“网络代骂”寻衅滋事案

 

编写单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梁溪法院      

    剧本修改:市中级法院 华俭学、无锡市太湖技工学校 顾依心

编写说明: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均为真实姓名,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案件所涉单位、人员等,系化名或虚构

角色扮演:市太湖技工学校学生

展演时间:20251111日下午

展演地点:市中级法院法庭

展演指导:梁溪法院少年及家事庭、市中级法院关工委  法警支队

利用须知:转载本剧本或改编后用于模拟法庭展演的,应征得作者同意,并标注剧本来源

 

【开庭准备阶段】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分别进入法庭,根据各自席位就座)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二)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

(三)禁止吸烟,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将携带的移动电话手机切换成静音或者关闭;

(四)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本次庭审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

(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证人已在庭外等候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

审判长:传被告人胡晓军到庭!(2名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敲击法槌) 现在开庭!

现在核对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被告人的姓名?有无其他名字?

被告人:我叫胡晓军,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你的出生日期和出生地?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人:2008年2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1200802190002。

审判长:你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户籍地?

被告人:汉族,中专在读,无锡市置业技术学校学生,住无锡市前卫新村15号101室,户籍地也是这里。

审判长: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被告人:今年9月1日被公安抓获,第二天被取保候审。

审判长:现在核对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法定代理人:我叫张丽萍,1979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908150001,在回头客便民店当营业员,住无锡市前卫新村15号101室。我是胡晓军的母亲。

审判长:被告人胡晓军,本院于10月30日向你送达的起诉书副本、诉讼权利义务须知,都收到了吗?

被告人:是的,都收到了。

审判长:被告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无不同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不同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有无不同意见?

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无锡市崇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就无锡市崇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晓军寻衅滋事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是,因被告人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韦刚(即我本人)、人民陪审员官彤(示意:我左边这一位)、人民审判员余天悦(示意:我右边这一位)三人组成,由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蒋晓曼担任法庭记录。

无锡市崇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妍汐、朱万里出庭支持公诉。

因被告人胡晓军系未成年人,其母亲张丽萍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无锡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继辉受被告人胡晓军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胡晓军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或者如实记录,可以请求换人,但要说明理由;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需要申请回避吗?

    被告人:不要。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辩护人:听清楚了,不要申请。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代理人:听清楚了,不要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李):(站立)无锡市崇宁区人民检察院崇检未刑诉〔202515号起诉书。鉴于被告人胡晓军的身份信息已核对,不再宣读。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崇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晓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5年10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晓军(时年17岁)系无锡市置业技术学校学生,精通网络操作。胡晓军发现网络平台存在“代骂”“出气”服务需求,遂产生通过组织“代骂”牟利的想法。2025年3月至8月20日,胡晓军通过社交软件组建“正义执行局”群组,招募了李某(时年15岁,另案处理)等五名未成年人。该团伙明码标价,提供“普通骂战”“持续骚扰”“毁灭性社死”(即编造谣言并广泛传播)等不同层级的服务。客户支付费用后,提供被骂对象的社交账号或手机号码,被告人胡晓军则指挥团伙成员通过电话、短信、各大社交平台及游戏评论区,对被指定对象进行辱骂、恐吓、人身攻击,或散布虚假信息等。

案发时,该团伙共承接“业务”百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多名未成年被害人因不堪其扰,出现失眠、焦虑、厌学等状况,其中初中生被害人张某因被恶意编造“考试作弊”谣言并在学校社群传播,产生严重心理问题,需接受专业心理干预。

被告人胡晓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门诊病历、辨认及扣押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涉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胡晓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晓军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晓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晓军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晓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晓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本庭现就起诉书的指控,讯问被告人。被告人可以坐着回答问题。(法警在被告人两侧分别坐下)

审判长: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都认可。

审判长:公诉机关指控你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你是否认罪?

被告人:我认罪。

审判长: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由你本人签署?是否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人:是我本人签署的,是我的真实想法

审判长:签署时有无律师在场并提供法律帮助?

被告人:有值班律师在场。

审判长:法律后果是否清楚?

被告人:清楚的。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晓军,你为什么要实施“网络代骂”行为?

被告人:之前在网上看到有人发的收费“代骂”帖子,我想这个事情自己也能做,又可以从中赚点钱,就找人一起做了提供代骂、出气服务的“生意”。

公诉人:你与李某等人是怎么分工的?

被告人:我建了个“正义执行局”微信群,由我定好做哪些业务,怎么收费,在网上发帖找有需求的人,再安排他们每个人做什么。赚到的钱我拿一半,剩下的由他们几个人分。

公诉人:主要有什么业务?

被告人:普通骂战就是去骂人,骂的比较难听还有恐吓、言语攻击这些。持续骚扰就是按照客户要求,在一定时间里用打电话、发短信或者在网上发帖的方式来骂人骚扰被害人。毁灭性社死就是编造些不存在的被害人的隐私或者不好的事情,在网上大肆炫耀。

公诉人: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要发问?

辩护人:需要。被告人晓军,把你的家庭情况陈述一下。

被告人:我父母离异,跟我母亲一起生活,母亲平时不怎么管我。

辩护人:你对自己的行为,现在是怎么认识的?

被告人:我知道自己错了,我的行为给很多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听检察官说有的被害人还因此产生了心理疾病,我非常后悔。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是否需要发问?

代理人:需要。晓军,你当初做这个事情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这是犯法的?你心里到底是怎么想的?

     被告人:不知道这么严重,就是觉得能赚钱。

代理人:发问结束。

陪审员(王):被告人,你的家庭情况怎样?

被告人:我父母不是无锡人,他们在我小时候就来无锡做生意了,因为比较忙,平时在家的时间比较少,我的生活主要由爷爷奶奶照顾。

陪审员(沈):被告人,你拿到用在了哪里

被告人:我平时生活费不多,拿到的钱主要用于请同学吃饭,还有就是玩网络游戏。

陪审员(沈):案发后有无退出违法所得?

被告人:我把拿到的15000元都退出来了。

 

【法庭举证阶段】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朱):现在向法庭宣读下列证据:

1)无锡市公安局崇宁分局收集的人员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晓军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2)无锡市公安局崇宁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

证明被告人晓军系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3)无锡市公安局崇宁分局收集的被害人张某的病例材料

证明被害人张某因心理问题,接受专业心理干预及在医院治疗的情况。

4)无锡市公安局崇宁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晓军及涉案人员的手机。

5)无锡市公安局崇宁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提取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网站发帖记录

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晓军及涉案人员李某等人手机中的电子数据,提取到微信群“正义执行局”聊天记录,被告人、涉案人员及被害人之间的聊天、通话记录,被告人及涉案人员的网站浏览、发帖记录。上述电子数据中,被告人及涉案人员多次就通过网络提供代骂、出气、骚扰、毁灭性社死等进行合谋,并在网站发帖接单、辱骂,恐吓被害人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6)无锡市公安局崇宁分局提取的晓军手机中的微信交易往来明细

证明晓军违法所得及与涉案人员分赃的情况。

7)无锡市公安局崇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证明晓军与涉案人员之间相互辨认的情况。

8)无锡市公安局崇宁分局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晓军及涉案人员的情况。

9)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证明被害人不同程度受到晓军等人通过电话、微信、网站发帖等方式进行的辱骂、恐吓、人身攻击。其中被害人张某因晓军等人编造、传播其考试作弊的谣言,对其日常生活产生极大困扰,造成严重心理问题,曾接受过多次心理治疗。

10)被告人晓军及涉案人员的供述

证明晓军与涉案人员之间合谋、分工,对指定对象实施辱骂、恐吓、人身攻击等行为,胡某为策划者、组织者。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我申请证人郁东辉到庭作证,拟证明胡晓军的在校表现。

审判长:本庭允许。传证人郁东辉到庭!(法警到证人室带证人到庭,并提示到证人席就坐)

审判长:证人,先陈述一下你的身份情况。

人:我叫郁东辉,1985年11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511300002 ,汉族,在无锡市置业职业技术学校工作,住无锡市五爱二村38号402室。

审判长: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如实陈述,如有意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作证的权利也受到法律保护。听清楚了吗?

 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证人郁东辉签署保证书。(法警到书记员席位取证人保证书交由证人签字)

(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法警将签字的保证书递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辩护人,你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证人郁东辉,你在置业技术学校从事什么工作

 人:我是学校的一名教师,担任网络技术班班主任。

辩护人:你和本案被告人胡晓军是什么关系?

 人:他是我班级的学生。

辩护人:根据你对胡晓军的了解,描述下他在学校的表现。

 人:胡晓军对本专业有着较高的学习热情,尤其是在计算机网络、程序设计、AI方面有较高的天赋,成绩在班里也名列前茅。

辩护人:胡晓军在学校有无违纪违法的不良表现?

 人:他的性格比较内向,但与同学交往还是比较融洽的,并没有发生过什么冲突。对老师也很尊重,没有发生过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

辩护人: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你有什么要向证人提问?

被告人:没有。老师,我对不起你对我的栽培。

审判长:证人还有其他补充吗?

 人: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退庭。(法警带证人退庭)

审判长:下面由诉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辩护人:证人能够证实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学习成绩也不错,没有人身危险性,希望法庭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公诉人:无异议,由法庭审查确认。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其他证据吗?

辩护人:没有了。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有无证据提交?

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晓军,你被扣押的手机是作什么用的?

被告人:用来跟李某等人联系,也用来对被害人进行打电话、发短信、发帖等方式辱骂、恐吓、攻击。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李):(站立)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关于本案的定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晓军为牟利,组织未成年人组建团伙,通过网络平台以辱骂、恐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方式承接辱骂、骚扰等业务百余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晓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晓军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晓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晓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

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审判长:被告人晓军,你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之前确实没想到在网络上骂人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只是想着通过这种方式赚钱,现在知道错了,也愿意接受处罚。希望法官对我从轻处罚,给我一个机会,让我能完成学业。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站立)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作为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晓军具有多个从宽处罚情节。一是被告人晓军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晓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三是被告人晓军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第二,被告人晓军犯罪有多方面的原因晓军犯罪既有个人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家庭教育缺失,学校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请法庭酌情考量。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晓军予以从宽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表意见。

代理人:希望法庭对我儿子从轻处罚,今后我一定会对他加强教育,让他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进行答辩?

公诉人:不需要。是否适用缓刑由法庭依法裁判。

审判长:对公诉人提出的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的意见,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无不同意见?

辩护人:没有。

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对涉案物品的处置发表意见

公诉人:本案扣押了被告人晓军的手机一部,经调查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被告人晓军退出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审判长:被告人晓军,你有无不同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不同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有无不同意见?

代理人:没有。

 

【法庭教育阶段】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现依法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先由公诉人进行教育发言。

公诉人(朱):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空间越来越多地走入现实生活,并对参与其中的个人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公民不仅要遵守“线下”的法律规范,也要遵守“线上”的法律规范。如果在网络上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就有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你作为在校学生,本应好好学习文化知识,增强就业本领,但却沉迷网络,利用网络技术攻击他人,从中赚取不义之财。希望你深刻吸取教训,增强辨别能力,健康上网,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

审判长:现在由辩护人进行教育发言。

辩护人:被告人胡晓军,你走上犯罪道路,你的家人都很难过。我认为,你本质上还是好的,只是接触了网络不良信息,受到不好的影响。你比较精通网络技术,完全可以把你的本领发挥在正确的领域中。希望你珍惜法院给你从宽处理的机会,学好本领,走上正途。

审判长:现在由法定代理人进行教育发言。

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没什么文化,我要说的话是请律师代写的。

作为母亲,我首先要向所有被晓军伤害的孩子和他们的家人,说声对不起。是我的儿子,让你们承受了这样的痛苦。

晓军,抬起头,看着妈妈。

儿子你看,这里有庄严的国徽,检察官、律师、法官说的话,都是在挽救你。你从小就聪明,但妈妈要告诉你,你把聪明用错了地方。

那些被你们造谣中伤的孩子,可能每天在同学的指点下抬不起头;他的妈妈,可能正心疼得睡不着觉,就像现在的我。你毁掉的,可能是别人一生中最该快乐的时光。

可这一切,真的能全怪你吗?

要怪,先怪妈妈。怪我总用“忙”当借口,忘了你最需要的是陪伴。是妈妈的失职,让你走到了今天。真对不起!

今天你不是在接受审判,而是在上人生中最昂贵的一课。是国家、是法律,把你从悬崖边拉了回来。你要学会感恩。

希望你今后把本事用在正道上,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去创造美好的生活。那样你才能挺起胸膛,对得起今天所有为你操心的人。

晓军:请记住,无论你犯了多大的错,你永远是我的儿子。家,永远是你的家。妈妈会一直等你。希望你成为一个懂法、守法、善良的男子汉。

妈妈等你回家……

审判长:现在由合议庭成员代表法庭进行教育发言。

陪审员(王):被告人胡晓军,“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网络随意辱骂、恐吓他人,既扰乱他人生活安宁,又破坏了网络社会秩序。这种行为,与现实中在公共场合的寻衅滋事无异,甚至危害后果更为严重。一些人可能因遭受谩骂、侮辱、污蔑、诽谤,而产生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甚至导致心理和精神疾病,严重的还会自残、自杀。因此,你要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是否会伤害他人。希望你通过这次审判,提高自己的守法意识,时时审视自己行为的正当性,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勿以恶小而为之,做一个遵纪守法,有利于社会的人。

审判长:被告人胡晓军,你听了上面的法庭教育,有什么认识和感想?

被告人:刚才各位的话,我都听进去了。每一句都像重锤一样敲醒了我。

作为在校学生,我没有听从老师教诲,把心思放在学习上。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错误地认为网络是法外之地。如果平时能好好学习法律知识,了解网络行为的规范,今天我也不会站在这里。

我现在深刻认识到,我利用网络技术攻击他人、散布谣言的行为,本质上与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没有区别,甚至因为网络的传播特性,造成的危害更大。我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权益,破坏了网络秩序,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践踏。那些被我们伤害的人,可能正承受着难以想象的精神痛苦,这是我之前从未认真思考过的。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提示被告人起立)

被告人胡晓军,你最后有什么话要说的?

被告人:站在这里,我最想说的一句话是——妈妈,对不起。这三个字很轻,轻到无法承载您此刻的心痛;这三个字又很重,重到儿子要用一生去兑现。

我十七岁了,还分不清黑白,把聪明用错地方;是我,把网络当无法无天的世界,把伤害他人当本事;是我,让您坐在这里,替我向所有人赔罪。

我不是合格的儿子。

妈!我错了!您说“妈妈等你回家”这句话,比任何惩罚都更让我难受。您应该有一个让您骄傲的儿子,而不是替我赔罪的母亲。

我向您,也向法庭保证:第一,从今以后,将利用所网络学知识为社会服务,这个键盘,只敲代码,绝不损害他人;第二,永远铭记教训,做遵纪守法的人。

我完全服从判决,绝无怨言。

审判长:下面由合议庭评议案件,由法警带被告人退庭。休庭(敲击法槌)

(合议庭成员、书记员象征性离开法庭,稍后回到法庭席位就坐)

 

【法庭宣判阶段】

审判长:传被告人胡晓军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无锡市崇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晓军寻衅滋事一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法庭教育,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合议庭经评议,一致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可以审理终结现在,我代表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宣判。

被告人胡晓军结伙寻衅滋事的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各证据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庭认为:被告人胡晓军伙同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晓军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晓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晓军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晓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晓军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胡晓军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自己不需起立

一、被告人胡晓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以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敲击法槌)。

以上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以内送达。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闭庭(敲击法槌)!由法警带被告人退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席;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退席

(注:展演后,剧本中的一些文字略有修改;

 作者联系电话051081110620


 

责任编辑:中院关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