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苏02执166号、167号
无锡杰昌利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中行与张杰昌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案号:“113年度司票字第31588号、31589号”)两案,依法查封张杰昌持有的你公司51000元(占比51%)投资股权。本院拟对该投资股权进行变价处置,由于在注册地未查找到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财产、拍卖、抵债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供确定被冻结股权处置参考价的相关材料(帐册、会计报表等),及你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人)的联系地址、方式。逾期未提供,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人:姚震宇 联系电话:0510-82226886 传真:8272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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