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苏02执166号
张杰昌:
本院受理张中行申请执行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案号:“113年度司票字第3158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以及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财产、拍卖、抵债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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