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王德洋、曾辉华、蔡建军等3名罪犯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提请减刑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6年3月25日至3月30日。如对罪犯提请减刑情况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届满前提交本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宁路50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附件: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
2026年3月25日








本院受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王德洋、曾辉华、蔡建军等3名罪犯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提请减刑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6年3月25日至3月30日。如对罪犯提请减刑情况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届满前提交本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宁路50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附件: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