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杨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杨艳,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六圩村唐家圩30号。2022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22)苏0214刑初44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因杨艳系哺乳期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4月23日前向本院反映。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邹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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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16号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