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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曹娟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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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4-22 17:20:41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曹娟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曹娟,女,1994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塔南美苑2幢202室,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金盆镇格子湖村442号。2026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26)苏0281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曹娟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因曹娟系怀孕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4月25日前向本院反映。

附件:关于罪犯曹娟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张法官

联系电话:0510-86849203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天平路1号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来源:江阴法院
责任编辑:中院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