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张金龙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张金龙,男,1989年2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902066374,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初中文化,开挖机,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振东乡龙潭港村四组165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虹二村盛家宅73号。2025年12月9日本院作出了(2025)苏0282刑初45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张金龙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判决已生效。
因罪犯张金龙患有高血压3级、间歇性二度Ι型房室传导阻滞、慢性肾功能不全、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等疾病,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4月26日前向本院反映。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王法官
联系电话:0510-87963670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教育西路51号宜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