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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冯燕成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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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4-27 16:50:11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冯燕成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冯燕成,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桃园村前头巷65号。2025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25)苏0211刑初656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冯燕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因罪犯冯燕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4月30日前向本院反映。

 

 附件: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冯燕成)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程法官

联系电话:0510-82211709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无锡市滨湖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来源:滨湖法院
责任编辑:中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