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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乔佳杰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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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4-28 13:34:54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乔佳杰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乔佳杰,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梁溪区建筑路25-1号阳光城市花园B区115号302室。2024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24)苏021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以乔佳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03.9997万元,由公安机关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乔佳杰继续退赔。现判决已生效。

因罪犯乔佳杰患有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5月1日前向本院反映。

 

附件:暂予监外执行公示(乔佳杰)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程法官

联系电话:0510-82211709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无锡市滨湖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来源:滨湖法院
责任编辑:中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