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乔佳杰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乔佳杰,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梁溪区建筑路25-1号阳光城市花园B区115号302室。2024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24)苏021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以乔佳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03.9997万元,由公安机关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乔佳杰继续退赔。现判决已生效。
因罪犯乔佳杰患有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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