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何禹暂予监外执行的
公示
罪犯何禹,女,1999年6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养殖,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中街道盛唐美岸J10栋19-6室,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街道新蒲村五号还房43栋903室。2026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26)苏0281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禹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因何禹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5月2日前向本院反映。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王法官
联系电话:0510-86849202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天平路1号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