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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杨国香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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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5-11 17:05:43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杨国香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杨国香,化名“北北”,女,2004年7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20422200407130025,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普定县黄桶街道新堡村466号附1号。2026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26)苏021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杨国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因杨国香系怀孕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5月14日前向本院反映。


附件:杨国香 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二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人:程法官

联系电话:0510-82211709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来源:滨湖法院
责任编辑:中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