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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店铺换老板后,享受原服务还得加钱,能退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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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5-19 13:38:1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小胡在某健身公司报名参加了特色拉伸课,上课一段时间后,在同年10月,又报名了该公司的力量课,两份课程费用合计65200元,小胡均通过微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完成了转账。合同末尾双方还手写约定,因教练或是被告公司的单方原因,要更换教练或暂停营业,需退款给小胡剩余课时费用。

然而,小胡上了一段时间课程后因为身体原因暂停了约课,等她想要恢复课程时,却发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成了张某。小胡试图在健身房群里约课,但没有教练回应,和张某沟通后,他表示想要继续享受课程,每节课需加价50元。

小胡拒绝加课时费后,张某以“教练没有积极性”为由拒绝向小胡再提供服务,也拒绝退还剩余课时费用,小胡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用5.7万余元。

案件裁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胡与某健身公司间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健身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要求消费者小胡额外支付课程费用激活课程,未获同意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小胡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其未使用的课程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小胡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解除,某健身公司退还徐某剩余课时费5.7万余元。

法官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小胡经由被告健身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某的介绍与公司签订了合同,亦向周某支付了费用。然而数月后,公司法人变更为张某,张某要求小胡为课程支付额外的费用遭小胡拒绝,纠纷由此而起。

事实上,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的主体是服务机构,而绝大多数服务机构都是法人企业,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应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或在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转让时内部约定债务负担主体,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作为服务机构实际经营者,均不得拒绝履行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合同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服务机构继续提供服务或返还剩余预付款。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本案中,在某健身公司作为合同的缔约方单方提高课程价格,小胡有权拒绝并要求健康公司继续提供服务,而张某在沟通中表示“没办法提供服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的解除情形,小胡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健身公司返还剩余预付款。

因此,预付式消费商家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等内部变动时,应当注意不可影响商品或服务等的正常提供,也不得以“改头换面”的缘由拒绝原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效力,擅自变更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质量,否则消费者将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退还剩余预付款。



 

来源:梁溪法院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