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刘毓琴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刘毓琴,女,1994年12月16日出生于甘肃省陇南市,公民身份号码622627199412160424,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新吴区新都会花园11号1603室。2026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26)苏021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毓琴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因刘毓琴系怀孕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5月23日前向本院反映。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510-82211692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