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张和纪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张和纪,男,1947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无锡市梁溪区香缤公寓1009室,户籍在江苏省泰兴市姚王镇十里甸村张湾六组12号。本院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2025)苏0213刑初645号刑事判决书,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张和纪有期徒刑四年。现判决已生效。
经诊断,张和纪患尿毒症、维持性血液透析、高血压病等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已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5月23日前向本院反映。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赵法官、余法官
联系电话:81110502、81110521
地址:无锡市梁溪区民和路1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