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刘如兵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刘如兵,男,1971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8197101015319,汉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富港村一巷34号。2026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26)苏028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如兵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因刘如兵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6月5日前向本院反映。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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