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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关于罪犯胡昌静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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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6-03 16:10:45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胡昌静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胡昌静,女,1998年9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街道鱼芽社区牟家坟组31号,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互合村五星组。2026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26)苏0281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昌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因胡昌静系怀孕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6月7日前向本院反映。

 

 附件:暂予监外执行-公示胡昌静


                             二二六年六月三


联系人:王法官

联系电话:0510-86849202

地址: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来源:江阴法院
责任编辑:中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