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苏02执异37号
郑若伟、无锡天浦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天南不锈钢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南不锈钢有限公司、张星、郑莺莺、郑存秋、傅秀捷:
关于柴亦浩与无锡天浦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天南不锈钢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南不锈钢有限公司、张星、郑莺莺、郑存秋、傅秀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柴亦浩向本院申请追加无锡天浦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股东郑若伟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后现已作出裁定,因向你们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02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内容为:一、追加郑若伟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郑若伟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对本院(2015)锡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中天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殷法官
联系电话:0510-8222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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