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苏02执异38号
江苏环宇软件有限公司、钱子文:
关于王芳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环宇软件有限公司、钱子文、周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芳以其已受让该案所涉债权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后现已作出裁定,因向你们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02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变更王芳为本案[执行依据: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3)苏0213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殷法官
联系电话:0510-8222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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