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
  • 栏 目:
  • 高级搜索
您是第位访客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工作 > 执行送达公告
(2026)苏02执异39号------------李仙寿、连夏荷
分享到: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6-06-09 13:09:32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苏02执异39 

 

李仙寿、连夏荷

关于瑞辉新能源(江西)有限公司宜兴市金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宜兴市金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仙寿、连夏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瑞辉新能源(江西)有限公司以其已受让该案所涉债权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后现已作出裁定,因向你们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02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变更瑞辉新能源(江西)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19)苏0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殷法官

联系电话:0510-82226583

本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