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苏02执异39号
李仙寿、连夏荷:
关于瑞辉新能源(江西)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金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宜兴市金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仙寿、连夏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瑞辉新能源(江西)有限公司以其已受让该案所涉债权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后现已作出裁定,因向你们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02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变更瑞辉新能源(江西)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19)苏0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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