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2执异119号
无锡力泓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力满置业有限公司、南通高泰置业有限公司、力高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力泓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力满置业有限公司、南通高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力高宏业投资有限公司、力高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人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受让该案所涉债权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后现已作出裁定,因向你们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2执异119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变更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案件[执行依据: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2022)浙杭西证民字第7868号公证书、(2023)浙杭西证民字第507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殷法官
联系电话:0510-8222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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