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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青随笔丨在贵德,琢磨“适应高原”的庭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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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1-30 19:02:18 打印 字号: | |

清晨推开办公室的窗,清冽的风裹挟着拉脊山的雪意扑面而来,提神醒脑。算算我来青海贵德法院挂职半年多了,壮美高原曾惊艳初到时的我,如今已成为奔走基层路上熟悉的风景。两百多个日夜的沉淀,让我逐渐读懂了这片厚重的土地和世世代代居住在土地上的人。

贵德县隶属海南藏族自治州,平均海拔2200米,属于多民族聚居地区,距省会西宁和州府共和县均有一百多公里山路。交通不便、司法资源匮乏,造成这里的诉讼中少见律师代理,更不要说具有专业素养的资深律师了。这里大量当事人为农牧民和个体工商户,他们文化程度不高,对司法审判知之甚少,常带着厚厚一沓未经整理的证据材料参加庭审。看着这些清澈的眼神,我既心疼又无奈,常常思考:

当证据材料一次次堆满审判台,我在一次次的现场整理中忽然意识到:对于证据意识薄弱的他们,。如何快速有效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筛选、分类、总结和分析认证,以提高庭审环节的效率和案件审结的质效,是做好一个合格的审判人员所需掌握的职业技能。

为此我开始总结,随后慢慢琢磨出自己行之有效的,并将其分享给身边的一些当地同事,也得到了他们的认可。

即证据可以证明事实,而反过来事实可以证明证据的真伪。

例如,送货单与欠付货款事实的关系,送货单可证明欠付货款的事实存在,而欠付货款的事实可验证送货单的真伪,若存在欠付货款的事实,则送货单为真,若不存在欠付货款的事实,则送货单为伪,两者相互印证。简化为:A得出B,B真则A真,B伪则A伪。能够实现证据与待证事实的闭环的,为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需要其他证据或事实衔接的,为间接证据。该原则解决的是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以及区分当事人双方谁更具有证据优势的问题。

案 例

老张诉称他长期为老李饭店提供粮油餐料,产生货款9万余元,为此老张拿出数张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不能直接得出老李欠付货款事实存在(可能双方未实际履行),而欠付货款的事实也不能验证买卖合同的真伪(可能合同实际变更),二者之间应有送货单、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作为衔接。经提示,老张庭后继续举证出了多份老李签字的送货单,完成了证据与待证事实的闭环。

即证据相互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实现证明力闭环,也就是证据链条。多个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和支持,形成一个完整的、闭合的证据体系,这种体系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例如,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产生了送货单,送货单则产生了欠条,那么欠条反过来可以验证买卖合同。简化为:A得出B,B得出C,那么反过来C可以验证A。在实际情况中,当事人通常会提供多个证据,各个证据间可以相互验证的才可构成证据链条,如有一个证据不能验证其他证据,则不属于证据链条的内容,需加以剔除。庭审中,办案人员可以根据该证明逻辑指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的缺失部分,要求当事人补足完善其证据链条,明确庭审方向。


案 例

才让长期受多杰指示,操作自家的挖掘机为多杰干工程,产生设备租赁费2万元,多次索要租赁费未果后诉至法院。庭审中,多杰抗辩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才让应起诉其所在的公司而非起诉其个人。为此,多杰举出以下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一年前公司向才让付款的付款记录,并主张早已向才让披露该公司。

根据证据间闭环原则,我要求多杰若想证明其系职务行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案涉工程期间的公司社保缴纳记录,以及代表公司作为案涉工程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形成证据链条。而以上证据多杰均无法提供,且一年前公司向才让付款的转账记录亦不能验证案涉工程的性质,应予以剔除。

最终,多杰因不能提供完整证据链条而将承担不利后果,经释明后,多杰积极参与调解,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双方握手言和。实施此闭环的好处是当事人可以明白自己的证据欠缺在哪,如其不能补足导致承担了不利后果,他也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

下乡调解一起牧民间纠纷,达成和解,被告以返还牦牛的方式向原告履行赔偿。

抗辩人对诉请人的起诉请求,应作出针对性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其抗辩能否成立,同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闭环原理一致,若诉请人的诉讼请求与证据可形成闭环,抗辩人的抗辩意见和其提供的证据亦能形成闭环,则两者一定是一个为真,一个为假,这种情况办案人员要进一步查明事实并作出判断。

大多数情况下,抗辩人的抗辩意见和其提供的证据很难形成闭环,以此原则为指导,可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判断被告人抗辩是否成立,节省大量的庭审时间。

这个闭环是管理学意义上的闭环,我将此理论应用于庭审工作中,即检视庭审是否为一个完整全面的流程,每一个环节是否完备,是否遗漏争议焦点,举证是否充分,是否需要再补充提交新证据,这样检视的好处是可以使我们的庭审更加科学,确保庭审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在一些复杂案件的审理上,办案人员应在开庭前提前做好询问笔录,将自己关注的待查明事实和争议焦点一一列明,如此不仅可明晰审理思路,也可让自己有充足的时间思考庭审环节是否完备,避免反复多次开庭,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审理效率。

审判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包含了庭前证据交换环节、庭审环节、调解环节、文书撰写环节、执行环节等多个组成部分,每一环节的工作效果都会对后一环节产生实质性影响,各个环节的工作效果组合在一起形成最终的审判效果。因此,审判工作是一个整体包含局部,而局部成就整体的工作,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有观照全局的眼光,还要有不遗巨细的态度去把控、去雕琢每个环节的各项细节。

例如,我们在作判决或调解的选择过程中,就要考虑后面的执行效果,如果只是一味地适用法条进行判决,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是绝无可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

以上,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地总结审理工作经验、执行工作计划、反馈工作效果、修正工作方法,在这样一个流程结束后,再根据之前的工作经验再总结、再执行、再反馈、再修正,如此往复循环,以形成审判工作的全流程闭环。

以上五个闭环是我个人在面对高原地区具有鲜明地域特征的审判工作所总结出的相关经验,而审理方法和审理思路是我们法院人应终身不懈思考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办案人员终身的必修课。我认为,一个合格的办案人员应该能,也能让自己的业务技能持续精进,不断成长。


 
责任编辑: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