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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关于罪犯韦英凤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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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6-11 15:27:16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韦英凤暂予监外执行的

公示

 

罪犯韦英凤,女,1994年10月25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林寺村和隆屯7号之五,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金科新城1单元3101室。2026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26)苏0281刑初501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韦英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因韦英凤系怀孕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6月14日前向本院反映。


附件:暂予监外执行公示-韦英凤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510-86849210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天平路1号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来源:江阴法院
责任编辑:中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