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李彩玲暂予监外执行的
公示
罪犯李彩玲,女,1989年8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新兴西兴里113号。2026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26)苏0281刑初734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彩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因李彩玲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6月19日前向本院反映。
附件:暂予监外执行公示-李彩玲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510-8684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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