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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李彩玲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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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6-16 10:43:52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李彩玲暂予监外执行的

公示

 

罪犯李彩玲,女,1989年8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新兴西兴里113号。2026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26)苏0281刑初734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彩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因李彩玲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6月19日前向本院反映。

 

附件:暂予监外执行公示-李彩玲

 

                             二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510-86849210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天平路1号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来源:江阴法院
责任编辑:中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