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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蕙菁”普法小课堂〖法治讲稿〗@同学们,关于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些变化你一定要知道!

2026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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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6-24 16:43:41 打印 字号: | |

关于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些变化你一定要知道!

 

同学们,大家好。

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首次全面修订,其中对涉及未成年人相关条款做了多处调整。

今天,“蕙菁”普法小课堂第六讲,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几大变化。

 

变化一:行政拘留“豁免”不再一刀切

原《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也不执行行政拘留。

而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保留原有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2类例外情形,可依法执行拘留:

第一种是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行政拘留,比如校园暴力伤人、持械斗殴、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

第二种是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行政拘留。

简言之,此次修订后,年龄不再是未成年人免受处罚的“护身符”,恶性违法、反复违法的,同样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2026年1月10日,四川省平昌县某批发零售店在四天内三次被盗,三条总价值900余元的香烟不翼而飞。平昌县某派出所接警后迅速锁定5名未成年人组成的团伙。其中,牟某和程某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但因其二人在一年内有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拘留。

 

变化二:建立矫治教育:不止“罚”,更重“教”

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原《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仅有“责令监护人管教”。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上述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则需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其中,矫治教育包括训诫、责令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定期报告活动情况、接受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正、参与社会服务等。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助于避免未成年人滑向犯罪深渊,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方式矫正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专门矫治教育中的职责,有助于促进专门矫治教育法治化运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变化三:新增校园欺凌条款

近年来,校园欺凌现象仍然存在。但此前,施暴者因未成年常免于严惩,受害者在法律上往往只能提出侵权等民事主张,且面临取证难、因果关系证明难等维权困境。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校园欺凌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其中,第六十条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明确校园欺凌不只是打闹,以殴打、侮辱、恐吓都属于法律界定的校园欺凌行为。

其次,未成年人实施上述校园欺凌,不再是简单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同时还要接受矫治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第三,明确了学校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不仅要责令改正,相关负责人还将面临依法处分。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26年1月8日,海南省海口市某派出所接到学生家长报警反馈,家中学生在上学期间,两次遭到同一名同学殴打。请求警方依法处理。随后,民警前往学校调查,查实小明在1月5日、1月7日,在校外宿舍两次殴打同学,造成同学轻微伤,已构成“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小明行政拘留十日。

 

同学们,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三大变化,大家都记住了吗?法律是底线,更是守护我们健康成长的防线,希望同学们今后可以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作者:惠山法院范亚康)


 

责任编辑:中院关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