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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网购“好物”放店门口揽客,他为何被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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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6-29 14:10:58 打印 字号: | |

原告A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某兔子雕塑作品的著作权。该雕塑凭借独特设计与情感表达,在国内外多个城市巡展,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商业价值

被告B公司主营家居销售,其在某线上店铺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购入了一件案涉雕塑复制品。在未取得A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B公司不仅将雕塑公然陈列于其线下门店用于营造环境、吸引客流,还拍摄雕塑照片发布至社交媒体,用作店铺商业宣传。A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虽系通过线上购买取得案涉雕塑作品,但其购买价格明显偏低,且其未对授权情况进行任何核查,其主观上应当知晓购买的雕塑作品系未经许可的侵权产品。在此情况下,B公司仍以商业经营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案涉雕塑作品置于其营业场所内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展示,并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行为侵犯了A公司享有的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庭审中,B公司表示已经自行对案涉雕塑进行了销毁处理。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B公司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案是典型的商业场景擅自使用美术雕塑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案涉兔子雕塑经过创作者独创性设计,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权利人依法享有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完整财产权利。

本案中被告作为家居经营企业,以远低于市场正品价格购入雕塑复制品,未核验销售方版权授权资质,未尽到市场经营者合理审查义务。将侵权雕塑放置线下门店吸引客流,属于公开陈列美术作品的商业使用行为;同时拍摄雕塑图片在社交平台宣传推广,又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两项行为均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侵害原告著作权。

法官提醒

本案警示广大市场经营者,门店装饰、网红打卡陈设均属于商业利用行为,使用他人原创雕塑、IP形象前,务必取得完整版权授权,自觉规范商业使用行为。

著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创作者的智力成果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其复制、展览、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便依法产生并受到保护。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无论作品是用于销售、展览还是作为环境装饰,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进行商业性使用或传播,均可能构成侵权。对于广大经营者而言,必须树立清晰的版权意识。唯有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合规经营,方能避免无意侵权带来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让生意做得更稳、走得更远。



 
来源:新吴法院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