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汪顺风暂予监外执行的
公示
因汪顺风系怀孕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7月5日前向本院反映。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
联系人:黄法官
联系电话:0510-86849210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天平路1号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汪顺风暂予监外执行的
公示
因汪顺风系怀孕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7月5日前向本院反映。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
联系人: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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