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翟来珍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翟来珍,女,1992年3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20305214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梁溪区五河苑102栋2202室,户籍在河南省濮阳县梨园乡西兰溪村013号。2026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26)苏0213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翟来珍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判盗窃罪、重婚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因翟来珍于2025年12月5日产下一子,系哺乳期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7月26日前向本院反映。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严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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